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被告黃○彤(住所詳卷)
黃○晴(住所詳卷)黃○方(住所詳卷)共同法定代理人黃○龍(住所詳卷)
陽○真(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