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穆信堅 被告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
受告知訴訟人如附表一「受告知訴訟人欄」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附表二之二、附表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附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編號內部編號兩造姓名住居所1.1.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及11樓法定代理人龐德明StefanoPaoloBertamini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吳唐仲住○○市○○區○○路000號3樓訴訟代理人穆信堅住同上1.1.被告 黃碧穀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2.被告 黃榮吉 住○○市○○區○○○街00號4樓3.3.被告 黃啟倉 住○○市○鎮區○○路00號4.4.被告 黃啓銘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5.5.被告 黃啓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之36.6.被告 黃德育 住○○市○○區○○街0號7.7.被告 王皎燕 住○○市○○區○○街00號10樓8.9.被告 王歆雅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9.10.被告戴 黃瑟宜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號10.11.被告 黃金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511.12.被告 黃裕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12.13.被告 黃裕鴻 住○○市○○區○○路000巷0號13.14.被告 葉春祺 住○○市○○區○○路00號14.15.被告 葉文政 住○○市○○區○○路00號15.16.被告 葉佳宜 住○○市○○區○○○路000號5樓16.17.被告 葉芳吟 住○○市○○區○○○街00○0號5樓17.18.被告 劉煒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4樓18.19.被告 劉家甫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9樓19.20.被告 黃至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20.21.被告 邱沛萱 住○○市○鎮區○○路00號21.22.受告知訴訟人 黃德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之3
附表二之一:應有部分比例表,以起訴時登記所有權人為基準備註:
①如當事人於本案判決時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公同共有之狀態,應
有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即為連帶負擔。②應有部分比例記載「分」、「公」,係分別代表「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③「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編號為附表一所示之內部編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土地編號起訴時登記應有部分比例內部編號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㈠黃碧穀(公1/1)1.黃碧穀(分1/16)㈡黃榮吉(公1/1)2.黃榮吉(分1/16)㈢黃啟倉(公1/1)3.黃啟倉(分1/16)㈣黃啓銘(公1/1)4.黃啓銘(分1/16)㈤黃啓瑞(公1/1)5.黃啓瑞(分1/16)㈥黃德建(公1/1)黃德建(分1/16)(被代位人)㈦黃德育(公1/1)6.黃德育(分1/16)㈧ 王黃勤 (公1/1)7.王皎燕(公1/16),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9.王歆雅(分1/16)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㈨ 戴黃瑟宜 (公1/1)10.戴黃瑟宜(分1/16)㈩黃金玲(公1/1)11.黃金玲(分1/16)黃碧穀(公1/1)1.黃碧穀(分1/96)黃榮吉(公1/1)2.黃榮吉(分1/96)黃啟倉(公1/1)3.黃啟倉(分1/96)黃啓銘(公1/1)4.黃啓銘(分1/96)黃裕暉(公1/1)12.黃裕暉(公1/16),繼承 黃滿成 繼承 黃春恩 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暉(公1/1)12.黃裕暉(公1/9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 李玉蘭 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鴻(公1/1)13.黃裕鴻(公1/1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鴻(公1/1)13.黃裕鴻(公1/9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春祺(公1/1)14.葉春祺(公1/16),分割繼承葉 黃瑟敏 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文政(公1/1)15.葉文政(公1/16),分割繼承 葉黃瑟敏 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佳宜(公1/1)16.葉佳宜(公1/16),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芳吟(公1/1)17.葉芳吟(公1/16),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劉煒仁(公1/1)18.劉煒仁(公1/16),分割繼承 黃瑟涼 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劉家甫(公1/1)19.劉家甫(公1/16),分割繼承 劉德仁 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至偉(公1/1)20.黃至偉(分1/16)黃至偉(公1/1)20.黃至偉(分1/96)邱沛萱(公1/1)21.邱沛萱(分1/1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土地編號起訴時登記應有部分比例內部編號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㈠黃碧穀(公1/4)1.黃碧穀(分1/64)㈡黃榮吉(公1/4)2.黃榮吉(分1/64)㈢黃啟倉(公1/4)3.黃啟倉(分1/64)㈣黃啓銘(公1/4)4.黃啓銘(分1/64)㈤黃啓瑞(公1/4)5.黃啓瑞(分1/64)㈥黃德建(公1/4)黃德建(分1/64)(被代位人)㈦黃德育(公1/4)6.黃德育(分1/64)㈧王黃勤(公1/4)7.王皎燕(公1/6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9.王歆雅(公1/6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㈨戴黃瑟宜(公1/4)10.戴黃瑟宜(分1/64)㈩黃金玲(公1/4)11.黃金玲(分1/64)黃碧穀(公1/4)1.黃碧穀(分1/384)黃榮吉(公1/4)2.黃榮吉(分1/384)黃啟倉(公1/4)3.黃啟倉(分1/384)黃啓銘(公1/4)4.黃啓銘(分1/384)黃裕暉(公1/4)12.黃裕暉(公1/6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暉(公1/4)12.黃裕暉(公1/38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鴻(公1/4)13.黃裕鴻(公1/6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鴻(公1/4)13.黃裕鴻(公1/38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春祺(公1/4)14.葉春祺(公1/6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文政(公1/4)15.葉文政(公1/6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佳宜(公1/4)16.葉佳宜(公1/6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芳吟(公1/4)17.葉芳吟(公1/6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劉煒仁(公1/4)18.劉煒仁(公1/64),分割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劉家甫(公1/4)19.劉家甫(公1/64),分割繼承劉德仁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至偉(公1/4)20.黃至偉(分1/64)黃至偉(公1/4)20.黃至偉(分1/384)邱沛萱(公1/4)21.邱沛萱(分1/64)
桃園市○○區○○段0000號土地編號起訴時登記應有部分比例內部編號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㈠黃碧穀(公431/36864)1.黃碧穀(分431/589824)㈡黃榮吉(公431/36864)2.黃榮吉(分431/589824)㈢黃啟倉(公431/36864)3.黃啟倉(分431/589824)㈣黃啓銘(公431/36864)4.黃啓銘(分431/589824)㈤黃啓瑞(公431/36864)5.黃啓瑞(分431/589824)㈥黃德建(公431/36864)黃德建(分431/589824)(被代位人)㈦黃德育(公431/36864)6.黃德育(分431/589824)㈧王黃勤(公431/36864)7.王皎燕(公431/58982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9.王歆雅(公431/58982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㈨戴黃瑟宜(公431/36864)10.戴黃瑟宜(分431/589824)㈩黃金玲(公431/36864)11.黃金玲(分431/589824)黃碧穀(公431/36864)1.黃碧穀(分431/0000000)黃榮吉(公431/36864)2.黃榮吉(分431/0000000)黃啟倉(公431/36864)3.黃啟倉(分431/0000000)黃啓銘(公431/36864)4.黃啓銘(分431/0000000)黃裕暉(公431/36864)12.黃裕暉(公431/58982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暉(公431/36864)12.黃裕暉(公431/0000000),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鴻(公431/36864)13.黃裕鴻(公431/58982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裕鴻(公431/36864)13.黃裕鴻(公431/0000000),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春祺(公431/36864)14.葉春祺(公431/58982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文政(公431/36864)15.葉文政(公431/58982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佳宜(公431/36864)16.葉佳宜(公431/58982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葉芳吟(公431/36864)17.葉芳吟(公431/58982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劉煒仁(公431/36864)18.劉煒仁(公431/589824),分割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劉家甫(公431/36864)19.劉家甫(公431/589824),分割繼承劉德仁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黃至偉(公431/36864)20.黃至偉(分431/589824)黃至偉(公431/36864)20.黃至偉(分431/0000000)邱沛萱(公431/36864)21.邱沛萱(分431/589824)
附表二之二:應有部分比例表,以本案判決之當事人為基準編號內部編號姓名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1.黃碧穀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分1/38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分431/00000002.2.黃榮吉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分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分1/38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分431/00000003.3.黃啟倉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分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分1/38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分431/00000004.4.黃啓銘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分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分1/38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分431/00000005.5.黃啓瑞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6.6.黃德育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7.7.王皎燕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8.9.王歆雅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9.10.戴黃瑟宜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10.11.黃金玲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11.12.黃裕暉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公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公/38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公431/000000012.13.黃裕鴻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公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公/38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公431/000000013.14.葉春祺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14.15.葉文政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15.16.葉佳宜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16.17.葉芳吟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17.18.劉煒仁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18.19.劉家甫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64③1292地號:公431/58982419.20.黃至偉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分1/9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分1/38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分431/000000020.21.邱沛萱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21.22.黃德建(被代位之人)①1071、1072、1092地號:分1/16②1087、1090、1093地號:分1/64③1292地號:分431/589824備註:①如當事人於本案判決時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公同共有之狀態,應有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即為連帶負擔。②應有部分比例記載「分」、「公」,係分別代表「分別共有」、「公同共有」。③「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編號為附表一所示之內部編號。
附表三:應辦理繼承登記之人編號被繼承人編號繼承人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應有部分比例㈧王黃勤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4③1292地號:公431/368647.王皎燕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4③1292地號:公431/368649.王歆雅①1071、1072、1092地號:公1/1②1087、1090、1093地號:公1/4③1292地號:公431/36864備註:1.應有部分比例記載「公」,係代表「公同共有」。2.「繼承人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載之編號為附表一所示之內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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