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95號聲請人 林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4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5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75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