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訴訟代理人 李正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