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06.05│98.04.11│98.05.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66號│第10891號│字第39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98年度簡字第885號│98年度易字第2054號│98年度訴字第4001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28│98.07.31│98.12.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98年度簡字第885號│98年度易字第2054號│98年度訴字第4001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21│98.08.29│99.0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568號(編號1-4│第14989號(編號1-4│第1456號(編號1-4│││定執行刑2年)│定執行刑2年)│定執行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5.26│98.05.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959號│第1448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400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45│││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30│99.01.2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訴字第400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45│││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5│99.0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新股,定刑前執行至│││第1456號(編號1-4│第2822號│101.05.17│││定執行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