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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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各項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及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江虹儀┌────────────────────────────┐│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訴之聲明第2、3項部分:暫以每股新台幣10元之價額計算,││91,600股之價額為新台幣9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訴之聲明第4、5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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