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9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宜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3409號、第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