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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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證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錕鐘 被告翔天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瑞堯人原告與被告翔天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排除專利權之侵害及賠償損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800萬元之損害賠償部分,核屬排除專利權侵害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無須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80,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