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97號、108年度執字第10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吳文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雖其中編號4之罪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3等三罪均得易科罰金,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3等三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3日│105年10月21日上午8時│105年8月3日││││45分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5號等│毒偵字第255號等│毒偵字第25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8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869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18號。│└────────┴────────────────────────────────┘┌────────┬──────────┬──────────┬──────────┐│編號│4│││├────────┼──────────┼──────────┼──────────┤│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15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14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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