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5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浩順 送達代收人 林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良明 間因一百零四年度基簡字第五零七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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