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謝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正庭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一紙,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整,借用期限3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二、詎債務人謝正庭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2年03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53,656元及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繳均無效果。聲請人乃依借據第十一條於112年09月28日將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三、為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9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656元謝正庭自民國112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656元謝正庭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