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2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吳明香 債務人 卓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明香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邀同債務人卓秋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捌拾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61,23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吳明香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1,238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卓秋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1份、撥款通知書影本4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