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立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957、28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立馨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高露潔清香薄荷牙膏壹條、UNIDESING纖細軟毛抗菌牙刷壹支、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乳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犯後於警詢中坦承所為,態度尚佳,第一次所竊之物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第二次所竊之物價值合計171元,情節均甚輕,第一次所竊之物已經返還被害人 劉惠婷 ,對被害人劉惠婷所造成之危害甚微,第二次所竊之物並未返還,也未與被害人 陳美惠 達成和解,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參偵字第28342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第二次竊盜之犯罪所得高露潔清香薄荷牙膏1條、UNIDESING纖細軟毛抗菌牙刷1支、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條,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於本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