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乙○○主張其請求賠償之金額原計算有誤,應擴張請求為新台幣962,278元,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查明目前僱請醫院全日及半日看護照料之每日金額。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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