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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