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21號原告 陳彥璋 (原名 陳錦安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周弘憲 訴訟代理人 魏淑貞
金仲文
參加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熊厚基 訴訟代理人 沈彤昭
林剛伊 鄭彗伶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民國108年4月16日部訴決字第10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221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因認被告命原告繳回溢領退休俸之爭議,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判決結果為據,爰於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業於109年2月26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60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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