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 廖楊玉葉 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林秋火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