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被告丙○○被告佳詠交通企
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號代表人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林秋火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