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王奕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000元│97年3月31日│BN0000000│3個月││││台北分行│││││├──┼─────────┼────────┼───────┼──────┼─────┼──────┤│002│千毅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000元│97年1月20日│NL0000000│3個月││││城東分行│││││├──┼─────────┼────────┼───────┼──────┼─────┼──────┤│003│救心生技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生│34,500元│97年5月15日│XC0000000│4個月│││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