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24號抗告人達利國際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喬伊 抗告人 張凡希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雅茹 相對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票字第59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達利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下稱達利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與相對人簽訂合作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抗告人達利公司提供100幅第三人 張大千 之真跡畫作予相對人,於107年2月10日至4月30日在臺中軟體園區DaLiArt藝術廣場A展覽館展出,兩造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相對人應於系爭契約簽訂後給付300萬元予抗告人達利公司,展期結束後再給付抗告人達利公司尾款100萬元;抗告人達利公司則於系爭契約簽訂後,交付面額315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相對人,作為履約之擔保,展覽結束後,相對人應無條件返還抗告人達利公司。詎相對公司之負責人張異昌竟於106年11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抗告人,表示展覽期間無法如期於系爭契約所約定之107年2月10日至4月30日舉行,須延至107年5月26日至8月25日。抗告人達利公司因已與各張大千畫作之主人、運輸及保險公司談妥借展期間,冒然延期,將使抗告人達利公司增加約美金4萬多元之額外支出及費用,然為使展覽順利,抗告人達利公司仍於106年12月15日委請律師發函予相對人,表示若相對人願負擔因延期所生之費用,則抗告人達利公司願修改系爭契約之內容,並延展期間自107年5月26日至8月25日。豈詎相對人竟於106年12月25日回函表示其將再度延展期日自107年8月25日開始。抗告人達利公司因此無法同意,故於107年1月5日再度發函予相對人,要求相對人需依系爭契約完成展場之建置及保全之安排,以利相對人於107年2月10日前進駐畫作,履行系爭契約。惟相對人於107年1月30日再度來函,表示無法於107年2月10日前讓抗告人達利公司將張大千之畫作安置於展場。抗告人因此於107年2月5日函相對人,以經兩度催告相對人履約未果為由,終止系爭契約,相對人因此須將系爭本票返還予抗告人達利公司;然相對人非但未返還,竟執之聲請本票裁定,顯屬不當,原裁定未查,遽為裁定,抗告人因此提出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本件抗告人雖主張:抗告人業已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契約,相對人須將系爭本票返還予抗告人達利公司,然相對人非但未返還,卻執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抗告人因此提出抗告等。然衡酌抗告人之上揭抗辯,係涉及相對人票據權利是否存在,抗告人得否拒絕給付之實體抗辯,自未能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酌。又相對人所提出系爭本票,其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此有系爭本票影本為證,原裁定審酌系爭本票形式上要件符合規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前揭抗辯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救濟,殊無於本件非訟程序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佳莉附表:
┌────────┬───────┬─────────┬──────┐│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1.達利國際藝術有│106年8月20日│315萬元│107年2月10日││限公司│││││2.張凡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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