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複代理人 邱川崎 律師被告甲○○
戊○○丁○○己○○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邱川崎律師
盧奇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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