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甲○○年籍欄中「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參以該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甲○○年籍欄中,原記載其身份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惟查,受刑人甲○○實際身份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甲○○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證。又上開記載係類於誤寫之顯然錯誤,更正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述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