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婷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4年10月1日所為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5號支付命令,關於確定證明書所為處分,支付命令所為日期民國104年10月6日部分應予撤銷,並更正為民國104年10月1日。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內容所載所為日期民國104年10月6日與支付命令之裁定日期104年10月1日不符,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記載所為日期為104年10月1日,惟本院關於104年11月4日確定證明書所為處分記載支付命令所為日期為104年10月6日,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