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即 洪敏森 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雯 洪子傑 洪于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敏弘 會計師 林佳穎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桃
曾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000246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