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 施世典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魏新棟
魏木淡 魏新棋 魏新煥 魏新波 范揚燊 范淑華 魏平鏡 劉魏錢妹 劉魏瑞娥 魏雲妹 鄭魏慈妹温 魏素娥 張 魏雪琴 魏穀妹 呂 魏青妹 魏雪梅 魏素梅 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魏益雄
陳振枬 葉翠玲 陳如芸 陳如芳 陳如軒 陳振福 魏招娥 魏景妹 魏雪眉 魏易妹 鄭俊琴 鄭俊詠 鄭俊廷 吳魏嫦娥 魏裕妹 魏丹妹 魏素端 魏淑媛 魏翠媛 魏淑美 魏美蘭 魏美月 魏平煌 魏平通 魏平祥 魏月珠 魏月廵 魏欣梅 遷出國外 魏智偉 魏沈玉英 魏平瑞 魏平強 魏月琴 魏月甜 余立錦 余立雄 余立萬余立富 余玉嬌 余梅英 余蘭英余 魏票妹 魏嘉慧 魏士傑 魏榮源 魏榮宏 魏淑梅 魏淑貞 魏淑英 魏榮華 魏榮發 魏榮清 魏榮富 魏榮君 魏秀嬌 魏汶根 李萬卿 鄭珈慧 鄭嘉偉 鄭昌 玄林 魏菊妹 魏木泓 魏佳玲 魏美芳 魏美惠 張銘升 張馨云 魏 李華妹 魏平勇 魏平棋 劉 魏春梅 張 魏瑞玉 魏平俊 魏瑞芬 魏平秋 魏平烜 魏銀霞 魏瑞嬌 魏瑞蘭 魏瑞香 陳 魏和妹 訴訟代理人 陳連松 被告簡 魏月妹
劉德驤 劉康明 劉康亮 劉春美 劉月美 劉美玲 劉德駱 劉德馴 曾家楨 遷出國外 曾家德 曾家融毛 劉秀 李 傅聖育 傅騰芳 傅朋芳 傅秋薇 周傅芍薇 楊傅秋蓉 徐傅菊美 林振榮 林玉慧 林玉櫻 林玉苓 林政宏 林雅茹 林雅雯 林善文 林善群 林世銘 林志昂 林錦雲 吳林錦霞 羅光雄 羅仕鈞 羅金枝 魏振淇 魏振文 魏振銘 劉魏娥妹 魏美圓 魏振洪 張淑真 魏官寶 魏官弘魏官志魏振鵬魏瑞珍魏瑞珠魏許牡丹魏振書陳媄鈺 魏千富 魏伶芳 魏振賢 魏瑞容 魏振茂 魏振鍼 魏振煥 魏美雲 魏淑媛曾 魏阿何 賴秋霖 賴 羅員春 賴瑞忠 賴瑞華 賴秀萍 賴錦泉 賴瑞安 賴瑞倫 賴瑞宗 賴錦乾 陳賴鳳嬌 賴映芳 魏滿妹 魏春妹 魏林愛妹 魏聖賢 魏聖忠 魏秀云 廖珮君 廖奕雯 魏竹美 魏均惠 魏雅茹 魏 蔡金蓮 魏聖華 魏聖松 魏淑珍 魏錦楠 陳玉香 魏聖武 魏聖宇 魏聖志 戴錦豐 戴維利 戴玄明 戴玄枝 戴逢均 戴妗如 魏劭煌 魏妤瑄 魏永雄 魏永彬 呂煌生 呂理禎 呂思嫺 呂岳倫 呂學衡 呂沛娟 呂湘畇 呂淑珠 呂淑媛葉 魏勤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黃鎮進 之財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許禎彬複代理人 林尚毅 被告 黃鍾福妹
黃金城 黃桂珠 黃桂齡 黃建華 黃顥 黃曉均 黃瑋 黃郁繕 黃桂榮 黃幼玉 黃筱玉 黃王六妹 黃興東 黃煥東 黃治東 黃佳玉 陳茂炵 魏汶霖 魏平煥 魏君宇 魏君仁 魏文聲 魏平修 魏平蓬 魏瑞梅 魏瑞枝 魏瑞珠 魏瑞楓 李 魏瑞錦 葉春玩 葉光斌 葉光竣 葉光閔 葉慧卿 即 葉惠菁 葉婷萱 即 葉惠綺 兼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杜 被告 魏平銘
魏平俊 魏平兆 魏平銓 受訴訟告知人 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邱秀珠 住新竹縣○○市○○○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欣儀 住新竹縣○○市○○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 魏緞妹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德蛟 住新竹縣○○鄉○○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燕鸞 住新竹縣○○市○○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邱石妹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
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玄勝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彭寶春 住桃園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肇璋 住桃園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釗俊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綉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鏡榮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瑞榮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泓治 住新竹市○區○○路○段00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 黃秀貞 住新竹縣○○鄉○○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黃素貞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鑾慧 住新竹縣○○鄉○○路○巷○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淑美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義妹 住花蓮縣○○鎮○○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瑞端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兼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魏平杜」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魏平杜」。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欄中關於「魏欣儀」、「 陳魏緞妹 」、「 魏瑞瑞 」、「劉德蛟」、「傅燕鸞」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欄中關於「魏邱石妹」、「戴玄勝」、「 黃彭寶春 」、「黃肇璋」、「黃釗俊」、「黃雅綉」、「黃鏡榮」、「黃瑞榮」、「黃泓治」、「 蕭黃秀貞 」、「楊黃素貞」、「黃鑾慧」、「黃淑美」、「黃義妹」之記載,應予刪除。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欄中關於「戴玄勝」之記載,應予刪除。
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中關於「魏瑞瑞」之記載,應更正為「魏瑞端」。
六、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四、中關於「魏瑞端」之記載,應予刪除。
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二、被告則以:(二)中關於「魏瑞端」之記載,應予刪除。
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本院之判斷:(四)1、中關於「詳本院卷第178頁至第179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詳本院卷二第178頁至第179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