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5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0號抗告人 汪曦恩
陳怡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