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8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豪嘉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支票(票號:TH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2.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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