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190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致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致呈之監護人 劉有評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載有日期(年、月、日)之兩造簽訂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載有日期(年、月、日)之劉致呈之監護人同意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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