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82號上訴人 李信儒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2年7月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