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丙○○
弄9號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38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202元,及自民國
9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535元,餘新台幣565元由被告丙
○○、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