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1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薛鈞

被告 阮紅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3、31、51、67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8年3月22日、109年4月30日、111年8月4日、112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9萬元、35萬元、75萬元、30萬元,上開四筆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本付息

  ,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自113年1月22日

  、同年1月30日、同年2月4日起未依約清償,分別尚欠借款本金36萬3,467元、18萬7,421元、62萬3,091元、27萬5,96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個人信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

  ,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暨約定條款4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4件、撥貸通知書4件、撥款申請書1件、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件、對帳單4件、帳戶查詢資料4件、還款明細查詢4件、本金異動明細查詢4件、放款利率查詢1件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1至111、117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949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890,000

108年3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11.6%機動計息(現為13.21%)。

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350,000

109年4月30日起116年4月30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7.09%機動計息(現為8.7%)。

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750,000

111年8月4日起118年8月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6.59%機動計息(現為8.2%)。

同上

4

300,000

112年5月30日起119年5月30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3.59%機動計息(現為5.2%)。

同上

總計

2,290,000

附表二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息

計算期間

年息

1

890,000

363,467

363,467

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350,000

187,421

187,421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8.7%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

750,000

623,091

623,091

自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4

300,000

275,964

275,964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共計

1,44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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