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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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孔繁華 代理人 陳妍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瀚亞證券投資信│掌櫃基金│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