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唐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代理人 吳唯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益昌建│華泰商業│106年9月18日│193,830元│AB0000000│││材行│銀行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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