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24號聲請人 郭美蘋 相對人 郭克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 伍佰玖 拾壹萬壹仟 參佰 肆拾玖元後,本院100年司執字第12730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家再字第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司執字第12730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本院調閱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分割遺產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1,349元,本院認為本件擔保金以5,911,349元作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發生之損害額應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