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調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
○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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