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陳全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46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889、895地號土地上,暫編為132棟次,門牌號碼為嘉義縣布袋鎮振寮里後壁寮138之
1號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但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元(即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46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該建物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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