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39號原告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1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527元(計算式:5290×2/3=35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63元(計算式:0000-0000=1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12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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