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渭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暘 (原名 林文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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