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35號原告 嚴欣怡 訴訟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 葉書佑 律師被告 陳志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坤因詐欺案等案件,經原告嚴欣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