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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