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債權人立有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乙紙,債務人聲明若恪守本行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依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債權人除依循環息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依第二十二條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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