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聲請人A01相對人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