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47號上訴人賴○萁(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 王敬穎
黃○宸(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黃○容(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蔡○霖(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侯○月(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蔡○仲(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朱慧真
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