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調字第74號聲請人 劉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峰宸 等間返還土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張峰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等之戶籍資料,其中相對人 張麗花 已註記於民國89年4月1日遷出國外,是本院定期調解通知書即應為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故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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