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債權人 吳榮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金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
二、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 吳曾央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吳曾央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釋明此筆遺產債權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協議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六、請提出所有權人林金獅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自強段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七、債務人林金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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