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告 羅財基 原告與被告 韓世軒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46,66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