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張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張文君│新光銀行蘆洲分行│107年6月10日│20,644元│Y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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