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恒達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華仁 債務人 吳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美元玖拾玖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00元吳玉華、吳華仁、恒達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9日止年息2.095%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095%002美元996,380元吳玉華、吳華仁、恒達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9日止年息1.8%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00元吳玉華、吳華仁、恒達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美元996,380元吳玉華、吳華仁、恒達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