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 司促更 (一)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債權人 張育嘉 債權人 張佩玲 債務人 黃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育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佩玲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