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健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健復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健復因犯如附表所示重利共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欄編號7、8記載錯誤,應分別更正為「101年4月12日起至收息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止(一月為一期,每期收息6000元)」、「101年9月間某日起至收息7000元止(一月為一期,每期收息7000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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